兑换厦航奖励机票
| 国内航线(单程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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航程距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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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济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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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务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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头等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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尊享头等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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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1-500K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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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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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5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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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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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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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501-1000K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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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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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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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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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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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1001-1500K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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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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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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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3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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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6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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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1501-2000K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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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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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3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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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2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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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6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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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1-3000K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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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3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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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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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1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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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6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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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3000KM以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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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8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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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6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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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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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6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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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特殊航线:重庆—拉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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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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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3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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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2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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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6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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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国际、地区航线(单程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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兑换区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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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济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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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务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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头等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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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中国大陆-台港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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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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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6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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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6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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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中国大陆-日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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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5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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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25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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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5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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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中国大陆-东南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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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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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9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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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4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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兑换厦航奖励升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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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票类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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升舱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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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需奖励里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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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价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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直接兑换升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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尊享头等舱/头等舱/公务舱所需奖励积分扣除经济舱所需奖励积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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折扣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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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金补足差额至全票价后兑换升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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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以上奖励机票和奖励升舱兑换标准仅适用于厦航航班。
积分兑换的方法
1.厦航网站兑换(暂不受理升舱兑换):厦航网站兑换奖励机票适用受让人制度,细则如下:
>在建立受让人名单前,请前往厦航直销售票处办理身份认证。身份认证:会员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白鹭卡到厦航直销售票处填写《白鹭卡会员在线业务申请书》,开通在线修改会员身份资料、账户交易、账户密码修改及捆绑手机号码的功能权限。每位会员最多可设定8名受让人(不含会员本人)。
>会员通过厦航网站建立受让人名单,并完备受让人的详细信息。
>新增受让人将于新增成功之日起20天后生效;删除受让人即时生效。
>公司或其他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均不可作为受让人。
2. 厦航直销售票处兑换:
会员携带本人的白鹭卡、账户密码及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厦航直销售票处办理;如乘机人非本人,或委托他人代办时,还须携带乘机人或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。
温馨提示
1. 奖励积分只能被厦航接纳,任何其它航空公司或代理未经授权均不得受理奖励积分业务。
2. 奖励积分不得出售、继承、不可兑换成现金,兑换机票时不可和其它付款方式合并使用。
3. 不同会员累积的奖励积分不可合并使用。
4. 儿童和婴儿积分奖励机票和升舱标准同成人旅客兑换标准一样。
5. 使用奖励积分兑换奖励机票或升舱不享受行前取票及免费送票服务。
6. 兑换奖励机票或升舱不适用于包机和代码共享非厦航执行的航班。
7. 每个航班上可用于积分兑换奖励机票或升舱的座位有限,且受厦航限兑日期的约束,请您提前安排行程。2012年国内航线限兑日期: 1月16日-1月21日,1月28日-1月30日;9月29日-10月1日,10月6日-10月8日。
8. 奖励机票办理须即时出票不接受预订,随到随售,售完为止。
9. 当会员电子账户中有白鹭积分和旧里程时,根据失效日期优先扣减的原则,提供最佳方式供会员选择。白鹭积分和旧里程相互折算公式:白鹭积分/折算系数(10)= 旧里程数。
奖励机票
1. 奖励机票必须确定航程、航班、日期和舱位。
2. 奖励机票不能自愿签转、自愿变更航程或自愿退票。
3. 奖励机票有效期为一年,过期作废、遗失不补。
4. 奖励机票仅指不收取机票票价,根据规定在票价之外收取的税、费(不论何种性质),包括但不限于机场建设费、燃油附加、离境税、安检费,均由旅客自行承担。
5. 奖励机票允许在其有效期内免费变更一次航班或乘机日期,但前提是拟变更航班上仍有白鹭卡奖励机票舱位,且应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提出。如再次变更须收取变更手续费,每次变更所收取手续费为人民币100元整(或等值货币)。
6. 奖励机票的非自愿变更航班、乘机日期、航程或座位等级,厦航将在为您安排的航班上继续提供奖励机票的座位、非自愿降/升舱的奖励积分多退少不补;如果该航班不能提供您奖励机票的座位,您可以向厦航直销售票处提供非自愿退票的相关资料,经核实后厦航将退回您兑换奖励机票所支付的奖励积分,其退回的奖励积分有效期为兑换奖励机票日期起至第4个连续公历年的12月31日。此外厦航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。
奖励升舱
1. 奖励升舱机票按升舱前原定舱位获得奖励积分。
2. 奖励升舱机票允许在其有效期内免费变更一次航班或乘机日期,且应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提出。如再次变更须收取变更手续费,每次变更所收取手续费为人民币100元整(或等值货币)。
3. 自愿变更航程,或自愿退票,则用于升舱的奖励积分作废不退,其他运输条件视同普通购机票。
4. 非自愿变更航班、乘机日期或航程,厦航将在为您安排的航班上继续提供奖励升舱的座位,机票按原定舱位使用,您可以向厦航直销售票处提供非自愿变更的相关资料,经核实后厦航将退回您升舱交易时所支付的奖励积分,其退回的奖励积分有效期为兑换奖励升舱日算起至第4个连续公历年的12月31日。